禁止野外用火!这些违规用火警示案例就在你我身边→
2023年3月25日,顾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宝藏镇水城村麻栗树村民小组麻栗树梁子林地内放火。经执法人员核查:顾某某的行为属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1800元。
2023年5月23日,李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江城县整董镇整董村干龙潭村民小组干龙潭野外用火,经江城县林业和草原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查,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拟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并处罚款3000元。
2023年3月,黄某某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到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布老村小南婆村民小组(小地名“大谷地梁子”),森林防火区野外违规用火烧除伐区剩余物。经现场勘验,违规用火面积 6.7972公顷,烧除范围未超出伐区,未引起森林火灾。该地块属布老村集体林地,无权属证明,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黄某某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黄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处违规用火罚款共计1000元。
2023年5月28日18时27分,彭某某在承接慈福林业有限公司伐区清山工程施工中,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到澜沧县竹塘乡南本村新贵村民小组 (小地名:“新贵一”)桉树伐区内用火清山,但未造成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野外违规用火面积为12.5707公顷,该地块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内。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书证、现场照片、勘验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公司法人陈述笔录等证据为证,彭某某违反了《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彭某某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更新造林;2.并处300元罚款。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1.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