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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河(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字〔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请示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领导承担河长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实施意见》中“健全完善河(湖)长动态调整递补机制,确保河(湖)长责任不脱节、任务不断档”的要求,市领导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市委、市政府领导时,其河长制工作职责由市委、市政府的接任市领导或代管市领导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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