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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也有例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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