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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决定于9月2日16时将省Ⅳ级救灾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 。

  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要求各地、省有关部门要把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为当前重要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或调整当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发放救灾款物,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安全有序恢复生产生活。响应期间要加强灾情统计报送,重大工作部署和较大险情灾情要第一时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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