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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纠纷案件除了最常见的合同纠纷外,就是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这是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的,主要发生在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以及委托育种和合作育种中。

  临时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品种被授权,即在品种被授权的情况下,才对此前公布的该品种给予延伸保护。因此,品种授权后,在临时保护期内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品种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而根据品种权人的主张,参照许可使用的方式确定该期间的使用费既符合鼓励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的立法精神,也相对公平合理。因此,相关纠纷应当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确定案由。

  植物新品种权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6条,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的独占权。除非该条例另有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也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该纠纷指双方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归谁所有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 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侵 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等植物新品 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 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 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0

  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由贸易港而言,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有关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案件,在北京、上海、广州 辖区,全部由相应的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依照上述规定第7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 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 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但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的除外。另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海南自 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2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 权法院有权管辖海南省有关植物新品种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 案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 定,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岀的植物新 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对于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属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 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而言,依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 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 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 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处理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的主要 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847条、第848条、第859条~第861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7条、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 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和第16 条。另外,可以参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第7条~第10条规定。

  处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植物新品种保护 条例》第6条、第39条和第40条。

  处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 13项。

  植物新品种权民事纠纷案件除了最常见的合同纠纷外,就是权属 纠纷和侵权纠纷,这是植物新品种民事纠纷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所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列为第 三级案由。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利的归属发生争议的,主要发生在 职务育种和非职务育种以及委托育种和合作育种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类型,其中涉及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的是第6、7、10、13项。

  对于假冒植物新品种的行为,尽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未规 定民事责任,但有关的纠纷也应当作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确定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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