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帮助中心 广告联系

热门关键词: 
当前位置:返回首页

  9月13日上午,由烟台晚报携手莱山区初家街道初家社区举办的“老于帮办”进社区活动第393站在港城东大街初家小区如期举行。晚报“老于帮办”栏目记者、参与活动各单位工作人员和热心志愿者们帮助市民解决了一系列难题,免费理发、“老物件”维修、法律咨询、健康义诊、家政服务、家电清洗等惠民项目,受到市民好评。

  烟台晚报“老于帮办”栏目在现场设立的投诉点,一直是市民最关注的区域。当天上午8点半,距离活动开始还有半个小时,市民们就早早来到现场等候。他们纷纷找“老于”诉说自己遇到的烦心事。

  于先生遇到一桩怪事:家中一个多月没人居住,自来水总阀也关了,水表却显示住户用了350方水,烟台清泉自来水公司要求住户必须交上千元的水费!

  原来,于先生在莱山区万科翡翠大道小区为女儿购买了一套精装修住房,并于2022年拿到了新房钥匙。由于女儿常年在国外,家里大多数时间无人居住。2024年11月3日到12月26日期间,自来水表却增加了350方。烟台清泉自来水公司开出的用水账单显示:从2024年11月3日至12月26日,家里共用水350方,每立方米按3.35元收费,需要交1172.5元钱。

  “从清泉自来水公司水表收费员发的用水信息看,平均每天大约用水9方,中间有一天用水是0,这说明我家水表转动不正常了。”于先生对此很诧异,“我姑娘常年住国外,有时偶尔回来居住几个月。她每次离家之前,都要把家里的天然气、自来水的总阀门关闭。我家是新房子,不可能存在漏水情况,即使漏水也不会一天漏掉9方!如果漏水肯定会影响楼下住户,但没发生这种现象。350方水到底跑到哪里去了?”

  于先生告诉记者,在水表空转期间,他有女儿不在国内居住的证明。事情发生后,他多次给相关部门打电话反映,但一直没有回音。于先生给烟台清泉自来水公司打电话,对方表示,这种情况要拆水表,找第三方进行检测,但一切费用需要由用户承担。对这样的答复,于先生难以接受。

  前段时间,莱山区滨海街道办事处派了四五个人上门,由小区物业人员陪同,他们到于先生女儿家检查自来水表,还拍了照片,啥也没说就走了。又过了几天,莱山区城管局工作人员跟于先生协商,进行水表检测,费用由物业公司出。于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接受,他也想知道水表到底合格不合格。

  9月11日上午,清泉自来水公司派了2名工作人员把水表拆卸下来带走,委托第三方鉴定。9月12日上午,他们带来一张检验合格的报告,并把水表重新安装好。滨海街道办事处、莱山区城管局的工作人员先后给于先生打电话,都是同一个意思:既然水表检测正常,用户就得按照水表数付费。

  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于先生感到很困惑:女儿家那段时间没有人住,也根本不可能有人跑到家放水,更不存在水管漏水的问题,这个水表是怎么空跑了350方?于先生希望有专家给予指点和解释,并期待自己的诉求得到有关方面重视,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每周的“老于帮办”进社区活动,都有不少市民来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当天上午,山东龙湃律师事务所高旭东律师、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王乙钧律师先后接待了15位市民。市民提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遗产继承和劳动争议等方面,还有一位市民咨询刑事方面的问题。

  福山区李女士赶到现场找律师求助:“前些日子,因为一点小纠纷,我和他人发生了争执。过程中我不仅被对方打伤,还被公安机关罚了钱。我本想息事宁人,不再追究对方,但前两天对方又提出行政复议,提了一些我认为不妥当的要求,我现在很烦恼,这种情况该如何是好?”

  听完了李女士讲述,高旭东律师告诉她:“对于治安处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处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根据李女士陈述,其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但受害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也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的后果。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自己的处罚不当,李女士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高律师建议李女士:“关于对方提出行政复议,你可以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民牟先生曾在入职时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员工业绩连续两个月未达标,公司便可以作辞退处理。近日,牟先生因业绩未达标,公司便按照协议内容将他直接辞退。牟先生对此决定不服,便来到“老于帮办”活动现场向律师咨询。

  对此,北京德恒(烟台)律师事务所王乙钧律师表示,若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法定无效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已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可轻易与劳动者再任意约定解除条件。此外,业绩激励模式应当合理合法,劳动者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尽协助适岗义务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而非直接辞退。

  牟先生与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关于“业绩未达标即可直接辞退”的约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基于上述约定而解雇员工属于违法解除,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建议牟先生以违法解除为由,在固定好证据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乙钧律师表示。

关键字: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

本网转载作品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涉及作品内容、

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