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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已向下列当事人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特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款项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06138-0236银行账号,开户行建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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