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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行政区是地级市,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类别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法律依据是《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国防的原则,制定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几时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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