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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预付费模式并不陌生,它广泛应用在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教育培训等很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类行业中。

  近年来,预付费行业中商家关门“跑路”、消费者无力维权的事件频频见诸媒体,“办卡容易退卡难”,成为消费者普遍关注的一个消费热点和痛点。

  郑州市的赵女士之前在当地一家美发机构办理了理发卡,春节过后,赵女士再去该店消费时,却发现店铺已经大门紧锁,门口张贴了转租告示。“卡里还有一两百元没有消费呢”,在多次联系商家无果后,赵女士只能自认倒霉。

  而赵女士这样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陈亚芸,近年来一直担任河南省消费者协会的公益维权律师,她说,从她的经验来看,教育培训、美容美发、健身洗浴等这几个跟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服务行业是预付费维权相对多发的区域。

  “采取预付费模式的大多是消费者有高频次、反复消费行为的行业。”陈亚芸认为,预付费模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商家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预存资金留住客户,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存的钱越多就会拿到更多的实惠。但在履约过程中,因为周期较长,商家可能会因为一些经营的困难出现违约情况。当然,这中间也不排除个别商家存在恶意违约的行为,比如,明知道自己要关店了,还会借助较大力度的折扣活动来吸引消费者的预付款。等活动一结束,商家立马卷款而逃,不知所终。

  据介绍,还有部分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预付资金后先经营一段时间,然后以店面升级、外出学习培训等原因关闭门店,有的以店面转让为由,搬迁至较远的经营场所,导致消费者不仅无法按照经营者原先的承诺进行消费,而且难以找到原经营者退款退费。

  陈亚芸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是很多消费者在遭遇预付费陷阱后,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的主要原因之一。她说,一般来说,涉及日常生活的单个消费者预付费大多金额不大,如果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的话,消费者要承担诉讼的时间成本、沟通成本、律师费用等多种经济成本,很多消费者经过衡量往往会选择放弃。而且,很多权益受损的消费者之间并不认识,缺乏有效的组织,集体维权成功的可能性也不大。

  此外,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法律专业的欠缺,在签订消费合约的时候埋下了制约消费者维权的“暗门”,这也让很多消费者难以拿起法律武器。陈亚芸介绍,有些商家在跟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时,会约定出现纠纷要采取仲裁方式。而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仲裁的受理费用较高,往往是2000元起步,这就造成了一旦出现合同纠纷,消费者想去维权的时候会发现,可能几百元的纠纷要想解决,得支出2000元的仲裁费用。这种情况下,就算消费者赢了仲裁,往往也得不偿失。

  有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举证难也是消费者维权难以成功的不利因素。很多商家在推广预付费消费时,一般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而是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待消费者使用时才告知所附带的各种限制条件。

  2023年6月,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的一封联名投诉信,信中反映郑州一家叫简·瑜伽的店,在没有提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突然宣布闭店,部分会员才刚刚办理了会员卡。省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简·瑜伽相关负责人联系无果后,决定将此案作为首宗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仲裁)案件进行处理。该案件历时半年,最终消费者维权成功。此案的办理,为我省支持消费者维权探索了新路径。

  参与这一案件办理的陈亚芸建议,在实践中,司法仲裁机构可以为类似小标的的预付费消费者维权开启绿色通道。对于仲裁机构来说,针对这种特殊的、多发的消费者投诉可以完善或者修改仲裁规则,应该这类案件给予一定的支持,鼓励消费者进行维权。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的段晓明介绍,在预付式消费的管理上,国内一些地方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例如,北京市政府指导的“预付式消费服务监管”平台、宁波官方预付“放心充”平台,以及深圳的“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等,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台对消费者预付资金的监管。

  针对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追责主体认定难、退卡难、转卡难、举证难等问题,司法层面也在加大破解力度。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常见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等等。该《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以通过明晰裁判规则、划定权责红线,解决预付式消费领域堵点问题,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消费环境。

  “司法解释虽然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但对消费者而言,他们还要学会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被商家的夸大宣传蒙蔽了视线。”陈亚芸建议,消费者要学会去判断商家的信誉,熟悉维权的途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针对“卷款跑路”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解决了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收款“跑路”后应找谁担责的问题。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例如,在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消费者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客观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这一规定有利于整治过度劝诱、欺诈营销行为,引导经营者通过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来吸引消费者。

  在返还预付款规则方面,司法解释区分消费者原因和非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退款,并在退款金额计算和利率确定等方面分别作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有利的规定。例如,若因经营者原因退款,应按折扣价、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并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从而增加应返还消费者的预付款本金和利息。

  针对常见的“霸王条款”,如“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司法解释规定,这些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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