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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上诉人刘*阳实施了伤害田文雯的行为,有违法事实的存在,可以认定为满足“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到推搡属于一种轻微的暴力形式,且对田文雯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在综合考虑涉案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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